吴 峰 云
将我国境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编制代码,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一项重大任务。本课程主要讲解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的相关问题。
一、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重要意义
1、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代码
要搞清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首先必须搞清文物的含义,换句话说,也就是什么是文物?所谓文物是指:历史上人类活动中创造,并遗留至今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实物。因此,构成文物特征的要素是:①必须是历史上形成的物体;②必须是人类在地球上活动创造出来的物体;③必须是遗留至今实际存在的物体;④必须是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物体。具有以上这四大要素的物体,我们才能够把它们称作“文物“。那么,什么又是不可移动文物呢?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国的叫法,在国外一般称之为“文化遗产”,日本叫“文化财”。所以,“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相对于“可移动文物”而设立的另一种文物类别。可移动文物,我们也把它们称作“馆藏文物”,也就是那些能够在博物馆、纪念馆、民俗馆、美术馆、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收藏,能够保存在库房里、柜架上,同时又能够放置在展厅里陈列展览的文物。如石器、骨器、陶器、青铜器、金银器、丝织品、瓷器、书画、家具等。不可移动文物实际上不是不可以移动,而是不应该移动的,移动后其文物价值就会消失或大大降低的文物。如:遗址、墓葬、建筑、构筑物、石窟寺、石刻、岩画、故址、民居、纪念地等。那么,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代码呢?所谓“不可移动文物代码”,实际上就是不可移动文物的数字化名称。
2、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重要意义
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重要意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3点:(1)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以上我们搞清楚了什么是文物,那么就应该清醒地看到,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物体,一旦被破坏就会永远地消失。因此,为了加强对文物的有效保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力的文物保护措施,以防止文物的破坏和消失。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代码,就是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很大,据国家文物局的统计,在上世纪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的8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已达近40万处。预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可能将突破100万处。如此数量的文物,对目前我国仅有的几万人的文物工作队伍,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要做到对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及变化情况了如指掌,就必须对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编码,使它们都像我国的人口管理一样,都要有一个身份证和身份证号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表,其实就是不可移动文物的身份证,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就是不可移动文物的身份证号码。
(2)有利于对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类别进行统计
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国家文物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数据,对我国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过统计,但是统计数字忽而多了,忽而少了,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数字。所以,对外只能讲我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移动文物缺少代码,应该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从2005年起,我们开始对我国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代码编制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目前我国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已经全部有了“身份证号码”,由此对我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总计数量、分省数量、各不同类别文物的数量等,都有了准确的统计数字。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若能全部完成代码编制工作的话,将对各种普查数据高效、准确的统计,提供便捷的条件。
(3)有利于利用现代科技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管理
当今世界已经跨入了计算机时代,数据化管理将逐渐成为现代管理的必要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要实现现代化,也必然要走数据化管理之路。通过编制计算机软件程序,将数据化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存入数据库,才有可能达到科学管理,准确统计,简便操作,快捷查询,互通信息,资料共享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因此,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代码编制工作,是实现文物现代管理的基础,也是一项必须要做,而且是晚做不如早做的工作。早一天完成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编制,就能早一天实现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现代化科学管理。
二、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编制规则
1、制定代码编制规则的原则
(1)唯一性原则
前面我们讲到,“不可移动文物代码”实际上就是不可移动文物的数字化名称。对于名称来说,最重要的是不应出现重复,重复了就会造成混乱。比如说,在我们这个培训班里有七、八个同名同姓叫张三的,我提问叫到张三,呼啦一下子站起七、八个人,那我肯定会不知道该问谁了!前在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汉字名称重复的很多,在一省的范围内,叫“文庙”、“玉皇阁”等名称的不少,在全国范围内这种现象就更多了。数码名称如果出现重复,同样也会造成计算机无法识别的情况。同时,在总量和分类统计中必然会出现漏缺和数字不准确的情况。所以,唯一性应该是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2)选择性包含信息的原则
我们在给不可移动文物确定汉文名称的时候,不可能将该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信息都包括到名称里,例如:周口店遗址,从名称上我们只知道这是一处遗址类的不可移动文物,地点在周口店;又比如:明孝陵,从名称上我们只能得知这是一处明代的墓葬类不可移动文物;再比如:遵义会议会址,从名称上我们只能得知这是一处近现代的重要史迹。在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时候,当然可以考虑在数字中包含一部分与之有关的信息,但是,要考虑到代码只是用数字标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因此,数码位数不能过长,太长了不仅不容易被记住,而且还会给代码的管理和维护造成一定的困难。比如在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中地域信息包括到市县,那么由于我国市县行政区划的变化很快,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就必然要经常不断地进行变更。还有一些人曾建议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年代信息含入代码,中国历史的纪年很复杂,有历史学纪年、考古学纪年,还有公元纪年等。在历史学纪年中,除中原王朝的纪年外,还有边疆少数民族政权的纪年,农民起义军政权的纪年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年代情况就更加复杂了,有的年代比较单一,如单体墓一般汉墓就是汉代、唐墓就是唐代。但是墓葬群,就不一定都是同一时代的了。有些墓群可能会包含多个时代。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类的不可移动文物多数都不是同一时代的。所以,在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中包含年代信息,难度相当大。正因为如此,对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中应包含哪些信息要有所选择,尽可能选择那些较容易识别的、相对稳定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数字化后编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才能便于操作、管理和维护。
(3)有序变更的原则
由于种种情况的变化,有些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后必须进行变更。因此,在《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编制规则》中,必须对哪些情况下代码需要变更,怎样进行变更,变更后原代码如何处理等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做到有序变更,而且不因为某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发生了变更,而出现代码混乱的局面。
(4)明确责任的原则
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由哪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来编制?代码生成后由哪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来管理和维护?某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发生变更时,由哪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来进行变更?这些问题在代码编制规则中,都必须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编制、管理和维护,都必须明确责任。责任不明确,全国几十万、上百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就会出现混乱。
2、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规则
国家文物局在2004年4月20日发布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一部分,所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中的绝大部分条款,也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编制。只是在《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中没有提到“代码”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全宗号”这个词。从档案的角度讲,把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种分类档案归到一起,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号码,这个号码可以称作为“全宗号”。但是,从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自身的数码名称来讲,应称作“代码”。因此,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全宗号,实际上也就是这处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
参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规定,我们在这里给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编制,确定以下规则:
(1)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结构
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由9位阿拉伯数字的字符组成,结构为:
×× × × ×××××
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
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别代码
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代码
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2)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编制规则
A、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依据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省份、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B、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第一、二位数字,引用国家标准CB/T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地域。参见表1。对于分布范围跨省的不可移动文物,这两位代码用“99”表示。
表1
|
省份代码 |
省 份 名 称 |
省份代码 |
省 份 名 称 |
|
11 |
北京市 |
43 |
湖南省 |
|
12 |
天津市 |
44 |
广东省 |
|
13 |
河北省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
14 |
山西省 |
46 |
海南省 |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50 |
重庆市 |
|
21 |
辽宁省 |
51 |
四川省 |
|
22 |
吉林省 |
52 |
贵州省 |
|
23 |
黑龙江省 |
53 |
云南省 |
|
31 |
上海市 |
54 |
西藏自治区 |
|
32 |
江苏省 |
61 |
陕西省 |
|
33 |
浙江省 |
62 |
甘肃省 |
|
34 |
安徽省 |
63 |
青海省 |
|
35 |
福建省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36 |
江西省 |
6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37 |
山东省 |
71 |
台湾省 |
|
41 |
河南省 |
8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42 |
湖北省 |
82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C、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第三位数字,表示要标识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根据表2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2
|
级别代码 |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级 别 |
|
1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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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
3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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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
D、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第四位数字,表示要标识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别。根据表3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3
|
类别代码 |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类 别 |
类别代码 |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类 别 |
|
1 |
古遗址 |
4 |
石窟寺及石刻 |
|
2 |
古墓葬 |
5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
3 |
古建筑 |
6 |
其他 |
E、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第五至第九位数字,表示在第一、二位代码所标识的地域范围内,级别相同,且类别相同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在00001—99999的取值范围内升序编号。排列时应以不可移动文物的年代为依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年代相同或不明确时,按其名称音序为依据排列。
3、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管理和维护
(1)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机构
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编制、管理和维护,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文物局负责编制、管理和维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代码。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和维护本省地域范围内、除全国重点保护单位外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应向国家文物局备案。
(2)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的维护要求
A、每处不可移动文物在具体时间范围内的代码,必须具有唯一性。
B、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在下列情况下,应予以变更:
(a) 当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并入他处不可移动文物后,该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应予撤销;
(b) 当一处不可移动文物被分成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后,原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应予撤销,重新登记的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应分别编制新的代码;
(c) 当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行政区划、级别、类别之一发生变更时,应撤销原代码,并按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重新赋予该处不可移动文物新的代码。
C、凡被撤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D、对不可移动文物代码进行变更时,应注明变更的时间、原因、变更前后的代码对照,以保持文物档案及登记注册的延续性。
三、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的操作办法
截至2005年,国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代码的编制、备案工作全部完成。同时也完成了我国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统计。参见表4。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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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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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截止日期:2005年12月15日 |
|
省份 |
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 |
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 |
县(市)级文
物保护单位 |
合计 |
|
北京 |
59 |
264 |
565 |
888 |
|
天津 |
8 |
119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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