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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专业标准培训内容提纲  
   
  [2007-09-14]  
 
 

王绵厚  魏正谨

    概说

本提纲是专门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专业标准编写的培训内容纲要。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中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等五个方面。不包括信息采集、新技术应用和其他规章制度等内容。所以,本提纲实际上是第三次文物普查中涉及的田野(现场)文物考古调查工作中的专业性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提纲的内容要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概述相关标准制定的原则与依据。这是鉴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由国务院下发《通知》的一次对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现状的国情、国力调查,所以,相关标准的制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件为准则。这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准备工作中,与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最大区别和进步,因此,是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为对象的培训提纲,在内容上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以便为全国文物普查,特别是现场和野外文物调查工作,提供具有规范性的专业操作标准,提高文物普查的质量和科技含量。

其二、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内容的解读和示例。这是本提纲的内容重点。其中对各个标准的解读和示例,是按照“五大标准”的不同表述对象和内容,分别予以说明,并采取将标准的原文和解读与示例,分段单独对照说明的行文方式,以增强培训教材文字说明的针对性和清晰度。也便于读者和培训对象,将自己的体会和理解,可以明晰对照标准原文和对讲解内容进行深化理解或独立思考。“示例”则尽可能选取有代表性的全国(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移动文物,以突出其典型示范意义,增强培训教材的实用性。

其三、本提纲以讲解和指导现场实习的双重任务为目的,将各专业标准与拟定的文物调查对象,作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对照说明和剖析典型事例。如“认定标准”中原文为“古人类活动的洞穴,只要洞穴尚存,无论遗迹、遗物是否存在,应予认定。”以辽宁朝阳喀左“鸽子洞”为例,其洞内遗存基本发掘完毕,但洞穴仍然存在,在此次文物普查中,应复查认定为“古遗址”类文物。再如“年代标准”中的“特殊地区的考古学文化可用青铜时代标志”,也可以辽东半岛“双砣子三期文化”遗址和盖州国保单位“石棚山石棚”为例,二者测定年代均在33003000年之间,其相对年代正当中原“殷墟”末的商周之际,但此类边远地区的文化,与中原商周文化迥异,不宜用商周纪年,应标为“青铜时代”。诸如此类,在广大边远省区具有普遍性,本提纲注意了在标准的解读中,充分考虑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古代文化发展的多元性和不平衡性,以使对相关标准的培训,更适应不同地区文物普查的实际需要。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专业培训要求,在其他相关标准和信息采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也同样具有借鉴作用。实际操作中可以结合各地文物普查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将制定的普遍标准与当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现状相结合,进行普查中的文物认定。这是第三次文物全国普查中相关标准的掌握和使用中,应当具有的科学理念。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掌握和理解该标准,首先应明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对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原则。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文物实体(对已消失的文物单独登记)。

(二)地点明确、并有一定的分布范围,即文化遗存的区域认定。

(三)具有“三个价值”的文化遗存(每类文物的价值属性可有侧重)。

上述三点,即文物存在的实体性、地域性和文化价值属性,是文物认定的原则。

在这个基础上,本标准需要着重说明的是:

(一)古遗址的认定,原标准所列五条。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

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上述标准在调查实践中的掌握,除“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专门适用于古建筑类文物外,其他古遗址的认定,难度较大的是“文化堆积”的认定、分布范围的界定和“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认定等。其中“文化堆积”的认定,包括遗迹遗物的认定,二者是一个整体。传统的考古学方法对“文化堆积”的认定,有平面和纵面两个方面。特别是未经考古试掘的文化遗址的认定,地表的遗迹辨认和遗物的采集、分析是第一步骤,而尽可能寻找相关的断面地层、地貌及遗迹、遗物,是更深的一步。在综合考察基础上,兼顾已知或相邻的文化遗存的性质和年代,确认其文化性质和分布范围,是认定“遗址类”文物的前提。其中对“经过考古发掘的遗址”的认定,本标准中强调了“无论文化堆积是否存在,如果遗址及其原有地形、地貌全部或局部保存,应予认定”。对遭受破坏的遗址情况相似。这是考虑到在从理论上讲,一个遗址不可能全部发掘或破坏完毕。除非原生环境全部改变(如淹入水下),对较重要的发掘后的文化遗址,应当尽量在普查中保留下来。这应是此次文物普查对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古遗址的调查认定中,近年国内外考古界引入了“遗址区域分析”或“遗址域分析”方法,实际与传统的考古学遗迹遗物综合分析法相通,只不过增加了通过调查遗址周围相关范围内的资源分布区域,来尽可能复原原遗址的范围和性质。这也是本次普查中强调“大遗址”和文物生存环境因素的一个方面,在普查中应充分关注,并给于准确记录。

(二)古墓葬的认定,原标准列为三条: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的;

2 整体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该标准实际上列举了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古墓葬存在的三种情况,即:第一种情况,一般形态的古墓葬,只要其“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均应予以认定。因为古墓葬类文物,被破坏的比例大,形制结构因时代或性质、等级的不同千差万别。此条标准认定的重点与遗址一样,应重在“实际存在”,即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即应予以登记。第二种情况为认定迁移的古墓葬。其基本点是在新迁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以区别于迁移后的墓葬,已成为博物馆内陈列品的“可移动文物”。第三种情况主要指经考古发掘的重要古墓葬。强调其“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相反,如原地貌完全改变不存,则不宜认定。

(三)古建筑的认定,原标准亦列为三条: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

3 建筑整体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此标准对古建筑文物的认定,首先强调了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存在。这是古建筑与古遗址、古墓葬认定的区别之一。因为古遗址、古墓葬认定的前提是“遗迹存在”,一般不强调文物本身存在的程度。而古建筑类则不同,它要求“主体存在”,即体现了认定古建筑的特殊性。这种“主体存在”,按照古建筑类文物的要求,应包括建筑结构主体和建筑物形态主体。如果古建筑的结构和本身主体已不存在,只剩基址,那就应认定为古遗址类。后两条认定标准,则分别针对古建筑本体重修、局部改建和迁移两种情况设定的。前者强调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以区别于完全的复建或新建的建筑,如完全复建的黄鹤楼。后者则强调了“占有独立地域范围”,即构成了新的一处独立迁移后古建筑的独立存在,如山西永乐宫。

(四)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原标准列为三条: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该标准鉴于石窟寺及石刻的保存现状和相对的珍贵性,强调了“无论保存程度如何”,只要洞窟存在,就应予以认定。其中包括仅存洞窟,已无造像存在的石窟寺。但其前提,必须在历史上确实有石刻或造像存在过,而不是一般的口头传说。这一点在文物普查中,应严格把关。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原标准为: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

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从标准要求看,可概括为“四性”:典型性、代表性、特殊性、完整性。与古代文物认定不同的特殊性,在实际调查中,应当重点注意三点:

其一,文物史迹多与历史事件和人物活动有关,可称为“物以史存”,“物以人存”。如“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就是因为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而首先不是文物本身的文化形态价值。此类 “史迹”文物在近现代较多。再如,“白求恩模范病室旧址”,在山西五台县境内,可能其旧址或建筑本身的结构并不突出,但因为与重要人物和历史有关,仍作为重要文物认定。这体现了近现代文物更注重人文意义。

其二,“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此条高度浓缩了近现代建筑的多种认定因素,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认定。其中要素包括时代特征、区域典型性、各领域(行业)代表性和建筑风格的特殊性等。其中只要有一项具有文物价值的,即应认定。如“福建大楼”就是具有区域典型性的近现代建筑。

其三,“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即指行业性典型建筑。包括各类“工业遗产”这在第三次文物普查中,是新明确提出的一类近现代建筑,体现了本次文物普查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更新和发展。此项文物在分类标准中列了六种主要行业建筑,但并不能包括所有行业。普查实践中各地应根据发现的实际可以调整。如近现代的山西镖局、旅顺的日俄监狱旧址等,也是典型的行业建筑。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该标准分类的原则主要有四点:

(一)基本分类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分类。

(二)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原则上归为一个文物大类,以避免重复,便于统计。在各大类中,有分为若干子类,以体现其功能、性质。

(三)包括两个类别以上的文物(群体文物),原则上以其主要的文物内涵分类,如寺、塔共存,以其主要遗存分类。

(四)凡列入“其他”类的文物,需在“备注”栏说明其特殊性和原因。

在此基础上,该标准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一)古遗址

古遗址类在原标准中列了十六种子类,基本上涵盖了古遗址类的主要文化遗存。其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如洞穴址,与认定标准一样,是指有遗迹遗物发现与人类起源和活动有关的洞穴,无论发掘与否和文化堆积情况如何,均归此类。再如“军事设施遗址”,包括海防、陆防、地上建筑址和地下遗留的遗迹等。与上举二个子类的遗址相同,本标准所列“古遗址”下各分类内容,也几乎都是复合式的。如祭祀遗址,应从石器时代起,包括一切历史时期、一切种类的不同性质的祭祀遗址,诸如祭坛、祭冢、神庙、明堂、灵石崇拜,甚至以自然山川、灵物为祭祀对象的具有明确遗迹的祭祀性史迹。其他类,可以举一反三,注意各类别中的复杂性,并在一大类中分出其中的小类。

(二)古墓葬

本标准中列为四种:帝王陵寝、名人墓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以上四种古墓葬分类,每一类也大都是综合性的。如有人认为,“帝王陵寝”应分为“皇陵”和“王陵”二种。目前采用“帝王陵寝”,其中包括皇帝陵(如十三陵)、诸侯王陵(如南越王墓、中山靖王陵)、也包括各少数民族政权王陵,如高勾丽好太王陵等。其他的“名人墓或贵族墓”等,也同样包括不同层次。各地在实际调查中应具体对待,务使不遗漏。

(三)古建筑

本标准下也分为十六个子类。每一子类也大多为包括二个以上的复合式小类别。每一类中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建筑,既有形制、性质、功能的区别,也有等级或层次上的区别。如“寺观塔幢”,实际含有四类,即各有形制、功能的区别;“宫殿府邸”,则有明显的等级和层次上的区别。鉴于古建筑类(含近现代建筑)在分类上的复杂性,在具体调查中,应当综合认定,讲一处建筑归于一大类和相应的一小类中。建筑群体的不同性质的各单体文物,可另统计在“单体文物”中。

(四)石窟寺及石刻

此大类文物中细分为六种,即: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其中摩崖石刻,专指与石窟寺不同的在自然山岩上的造像、石刻文字等,如泰山刻石、重庆“白鹤梁题刻”等。“石雕”,专指造像类。如乐山大佛。“碑刻”专指固定的人工碑碣,如集安好太王碑。此项以区别于可移动的石碑,如西安碑林中各石碑和在自然山岩上的题刻和摩崖造像。

(五)近现代主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此大类文物分为十六种。其中17种与传统的近现代文物分类基本相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分类标准中新出现的815种文物类别,从“工业建筑物及附属物”到“典型风格建筑物或构筑物”,是适应本次文物普查的要求,分设或增设的文物类别。这些类别的文物有一个共同点,可通称为“行业性典型建筑物及附属物”。其基本要素可归纳为三点:形制的典型性、时代的代表性和与重要人或事相关的特殊性。如福州马尾“海政学堂”,是近代海防和海军教育的代表。哈尔滨“索菲亚大教堂”,为俄式近代建筑的典型建筑。沈阳“边业银行”,为张学良创办的私人银行等。诸如此类的行业性典型建筑与工业遗产等,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新增项目,实际调查中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按本标准要求具体分类统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首先需要说明,该标准规定的文物定名原则是:

(一)总的定名可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这是从两类普查文物定名的特殊需要出发.

(二)定名的分类,与《文物保护法》相对应,仍分为六大类。其中古代文物定名分为遗址、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五种。

(三)古代文物的定名,主要依据文物本身的存在条件(地点)和文化内涵(性质)确定,一般具有两个以上要素。如“曲阜鲁国故城”,其中曲阜为地名,鲁国故城为性质和功能。

(四)近现代文物史迹的定名,除考虑其本身内涵特征外,同时应考虑其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是与近现代重要历史事件、机构和历史人物有关。如沈阳“满洲省委旧址”,列为省保单位的主要文物价值,不是其极普通的青砖平房,而是革命旧址。

在上述基础上,该定名标准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一)古遗址定名,分四种情况。

1、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遗址”定名;

2、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区域内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遗址,则在地名后加“方位”,予以区别,“方位”用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表示;

3、古遗址中的古城址,历史设置或名称明确者可用原名;

4、类别或性质特殊的古遗址,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定名。”

以上定名标准,为通行的考古学遗址命名方法。在此次文物普查中,除各类所举示例外,应当把握的基本要素有:(1)最小行政区(村、屯)和约定俗成的自然地名(如牛河梁);(2)历史设置,指有正式记载的国家和地方政权建置名称;(3)性质特殊,指文化性质或文物类型特殊或典型的,如殷墟遗址;高句丽“国内城”遗址。

(二)古墓葬定名,原标准为:

“墓主人明确的古墓葬(墓葬群),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称谓)+“墓”(“墓群”)定名;墓主人不详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定名;如果在同一自然地名处有多处古墓葬,可参照古遗址定名方法。示例:曹植墓。”

该标准的定名,在实际中可有五种情况:

1、墓主人明确或有约定俗成的名称,可直接定名。如武候祠、茂陵。

2、墓主人不明,但姓氏明确的家族墓,以姓氏定名。如肖氏族墓。

3、墓主人及姓氏不明,但地点、时代明确,以地点、时代定名。法库县叶茂台辽墓。

4、一般性墓葬,以地名+墓定名。如广武汉墓群(山西)、辽阳壁画墓群。

5、特殊形制的墓葬。如石棚、悬棺葬、崖墓、瓮棺墓等。

(三)古建筑定名,原标准中列为四种情况:

1、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命名;同类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称以区分。

2、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和使用者(或归属)明确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称谓等其他代称)+“建筑类别名称”(“建筑群”)定名。如直隶总督、杜甫草堂。

3、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不明确的,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建筑”(“建筑群”)定名。

4、如果在同一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下有多处古建筑(建筑群),则在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后加“方位或门牌号等”,予以区别。”

上述古建筑的定名,与古墓葬的定名,在要素上有共性。即基本上也可分为历史上原有名称明确的;历史上归属或主人(使用人)明确的和历史上所有者(主人)不明确的三种情况。但与古墓葬相比,能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其归属、使用关系明确的占比例较大。所以,古建筑类定名,更应重视建筑本体所处的位置、形态、结构、特征和使用功能等。如应县木塔,实际上定名中包括了三个因素:地理位置、材质结构、形制类别。诸如此类,这是古建筑定名中应注意的问题之一。

(四)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定名,原标准中列为六项:

1 重要事件发生地及其纪念性设施,以具体历史事件名称(具体地点)+“遗址”定名;

示例1:潘家峪惨案遗址

示例2:古田会议会址。

2 重要机构旧址,以机构原名(具体地点)+“旧址”定名;。

示例:黄浦军校旧址。

3 名人故居(旧居),以具体地点+人名+“故居”(“旧居”)定名。其中“故居”指名人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旧居”指其他时期居住地如果不存在重复的现象,也可以采取将具体地点省略的定名方式。。

示例:上海宋庆龄故居。

4 名人墓、烈士墓等墓葬,以人名+“墓”定名。

示例1:鲁迅墓

示例2:焦裕禄烈士墓

5 近现代墓葬群,以历史事件名称(地名)+“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定名;同一历史事件的多处墓葬群,以地名+历史事件名称+“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定名。

示例: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

6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建筑群),以地名+建筑用途(形式风格)+“建筑”(“建筑群”)定名;同一地点有二处或多处的用具体地名加以区分。

示例:上海外滩建筑群。”

以上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定名,鉴于与古代文物的不同,应当在调查实践中重点把握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所在文物与重要人物关系明确的,在近现代建筑类(含旧址)定名中突出。此类文物的建筑特征、甚至地理位置都是次要因素,而人物应是定名主体。如黄兴墓、雷锋墓。一人有二处以上者,地名应冠于前,如上海宋庆龄故居。

其二,所在文物与重要事件或机构的关系明确,此类在建筑类和史迹类也很突出。此类文物的定名,其本身的形态特征不主要,而与其有关的事件、机构更为重要,这是与古代文物的重要区别。如北京大学红楼、金田起义旧址等。其定名中,重要不是红楼的建筑结构和金田村,而是“北京大学”和 “金田起义”。

其三,与近现代重要人物和事件无直接关系,而其文物本身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突出。则应突出其行业特点或使用功能来定名。如上海汇丰银行、天津望海楼教堂。前者突出其近代外国在中国开办的银行建筑,后者则是近代天津开港后的重要西方教会建筑。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的确定,原标准列有四条:

1 纪年采用标准。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法定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

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等确定年代。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形制、文献、题记等

确定石窟寺开凿年代。石刻依据石刻的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及典型建筑:依据建筑的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当事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历史时期用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有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唐—元。

示例2:新石器时代、商、汉

示例3:商周、唐宋。

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示例:清康熙五年(1666)。

4.4 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4.4.1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称为夏、商、西周、春秋、

其中如年代不明确的,可标为商周、秦汉等。”

该年代标准,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一)年代标准与其他四个标准的局部区别是,该标准中有相当部分的内容属于文物普查中采用的国家通用标准。因此,该标准的内容分类由“采用标准”、“时限划分”、“纪年方法”、“标示规则”四部分组成。这是年代标准规范的特殊性,其适用于第三次文物普查。

(二)“采用标准”和“标示规则”,主要采用通行标准。“时限划分”是本次制定标准中讨论最多的问题。对此,将“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年限划分标准,这是为了适应不同文物普查对象年代标示的特殊性。这主要参考了历次公布的国保单位和《中国文物地图集》的传统做法。其中1840年至1911年,总的可标为“清代”。

(三)对18401911年的近代文物的朝代和公元纪年的选择和标示,原则上可以采用分类标示法。即古代文物标清代,可用朝代纪年+公元纪年。近现代史迹类文物,年代明确的可称公元纪年,不明确的,也可用“近代”、“现代”。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计量,与年代标准具有的共性,是引用的标准,大部分为国家已有的规范标准的具体化。而且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计量和统计,分为整体计量和单体计量。具体计量方法,有如下三个方面:

1 整体和单体不可移动文物的界定

1.1 整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时代、内涵或地层关系上,以独立或相互关联方式存在的文物实体;具有上述特征的单体文物,视同整体文物。

示例1:吉林文庙

示例2:陈氏牌坊

1.2 单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整体不可移动文物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物实体。陵墓中的墓冢、石像生、牌坊等。

2 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计量

2.1 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计量的量词应按照通行的原则使用,一般统称或总量统计时以“处”为计量单位。

2.2 同一分布范围内,具有同一文化性质或内在联系,且没有自然地理因素分割的各类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2.3 具有地层叠压关系,文化性质或时代不同的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2.4 同一地域中,因文化性质(时代)不同或被自然地理因素分割成若干独立单位,按多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2.5 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独立存在不可分割的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示例1:张掖鼓楼、

示例2:恭王府及花园。

3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计量

3.1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计量的量词应使用文物自身的计量单位,在总量统计时以“个”为计量单位。

3.2 同一处遗址中,不同类别的文化遗存,如房址、窖址、窑址、墓葬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3.3 同一处墓葬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墓冢、门楼、享殿、碑刻、石像生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3.4 同一处建筑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殿堂、楼阁、桥梁、碑刻、影壁、围墙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3.5 同一处石窟寺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洞窟、石刻、造像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3.6 同一处石刻中,内容和形式相对独立的石刻、造像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对上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是: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在文物普查的实践中,主要应注意解决操作中的三个具体问题。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和“单体”的界定。这是第三次文物普查区别于第一、二次文物普查提出的计量新概念。

(二)对文物“整体计量”和“单体计量”的不同规则,应当按照不同文物类别存在的状况,具体对待。

(三)应当区别构成“整体文物”的两种情况。即有的文物本身就是单体的,应视同一处“整体文物”,如西安大雁塔;有的文物本身为群体的,也应视为一处“整体文物”,如北京故宫、清西陵。其群体形态的“整体文物”中的独立个体,可统计为“单体文物”。

在上述原则下,本标准在要求计量标准规范化的同时,需重点说明的问题,主要是标准所列的三条中都分别提到的“以独立或相互关联方式存在的文物实体”和“相对独立存在的文物实体”的认定和统计标示方法。其关键是对“独立存在”的文物概念在不同环境下的界定,不宜简单的一刀切。如十三陵,在一处大的“国保”中,是一个大的“整体文物”;但十三陵中的每一个皇陵,如定陵,实际上也构成一个“整体文物”,其中包括陵内的参道、牌坊、石象生、享殿、门阙等单体文物。所以在此次普查中,对十三陵这样的大型群体文物,虽然在国保名单上列为一处文物,实际的复查登记计量中,应包括三个层次:A、十三陵的整体墓园分布,B、各皇陵独立的墓园分布,C、各陵园中的各独立的单体文物。类似的情况,在大型古建筑群中,亦有这种情况。其中在此次文物普查的计量标准中应遵循的认定“单体文物”原则,应当至少包括三个条件(无论处在群体或单体中):A、独立的占地范围,B、自成体系的结构或形态特征,C、具有自身的文物属性,而不是其他主体的附属物。如一处墓园中独立的门阙建筑。在上述前提下,还应兼顾不同文物的计量方式和计量方法及单位,进行具体计量。如上举的大型国保单位十三陵的整体与单体文物的计量中,出现了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是递进的。即每一个皇陵,对应“十三陵”是“单体文物”;而每一个皇陵(如长岭)对应陵园中的门阕和石像生,又是“整体文物”。而一般的古代墓葬,则只有一个层次或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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